根据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本机关于2020年9月1日对你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现已查明,你公司开发建设的“中昂拾贰章”项目,未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即擅自预售商品房,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拾万伍仟玖佰贰拾伍元整,具体有你公司开出的认购书和询问笔录为凭证。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违反了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依据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和《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》进行处罚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将罚没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(原桥西区)人民法院起诉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邢台市信都区(原桥西区)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